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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关于MPA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程序的规定(暂行)
时间:2004-12-20 点击: 次
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学位分委员会
关于MPA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程序的规定(暂行)
为了保证MPA学位论文质量,严格过程管理,特制定 MPA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程序。
1.MPA研究生指导教师。MPA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末确定学位论文指导教师,指导教师由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双向选择。原则上每位MPA研究生应有两名指导教师,其中,校内指导教师一名,校外合作指导教师一名。校内指导教师应是具有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副教授、教授,经批准后具有博士学位的其他教师也可担任;合作指导教师应有本科以上(含本科)学历、副厅级以上(含副厅级)职务或管理岗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。
2.MPA研究生开题报告。由指导教师邀请并组织其他老师召开自己所带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会。开题报告须在正式答辩前至少一年时间进行。
3.MPA研究生预答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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